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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分类:高级经济师发表于:2022-06-22

关于做好2022年通辽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通人社办发〔2022〕104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市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相关政策规定

(一)评审依据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39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各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二)评审条件

2022年出版、会计、经济、档案、农牧业、基层卫生、工程电子、工程纺织、工程轻工、工程快递、社会工作师、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学校教师15个系列(专业)执行自治区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其他系列(专业)继续执行2017年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申报人可登录“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tongliao.gov.cn/)→“公示公告”查询各系列的评审条件。

(三)建立多元评价方式

1.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中医药类别蒙医、蒙药专业)、翻译、出版、通信等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卫生(中医药类别蒙医、蒙药专业)、经济、会计等系列以及审计、统计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3.中小学教师职称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4.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上评审。

5.对在旗县、苏木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委会评审时,可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和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非公有制领域专项评审。

6.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和评委会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并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四)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自治区继续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自治区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盟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2.增设档案系列中级评审办事机构。在通辽市档案局设立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档案局开展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3.继续保留以往下放的各系列职称评审权限。

(五)破格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评审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需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由自治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2.自治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经所在单位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适用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相应评委会根据业绩成果进行评定(其中对于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4.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以上各1项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由相应评委会根据业绩成果进行评定(其中对于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评审。其中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通过上述1-5项条件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政策优惠。上述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职称评审。

(六)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农村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限制。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设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3.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在规定的考核认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七)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八)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严格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及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由卫生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九)扩大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范围

在已实施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础上,从2022年起,在中小学教师、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专业领域同步落实开展基层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由市级组织评审,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备案管理。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基层高级职称”限在本市基层以下事业单位顺向流动、岗位聘用、工资待遇兑现、晋升高一级基层职称等方面使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

治区有关要求,在现行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标准。具体评审条件、办法和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十)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系列(专业)职称应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各旗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一般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评审,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旗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控制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衡量,市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

2.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转系列(专业)人员的聘用时间可与原职称连续计算。

3.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4.中、初级考核认定人员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评审。

(十一)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二)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市级评审、自治区复核后核准备案的原则进行。2022年全市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总数控制在14人,具体申报时间、各地分配名额另行通知。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四)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五)考核认定

1.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自治区内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其中国家规定需考试的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认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以考代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十六)继续教育要求

2022年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验卡全面实行网上打印,具体要求请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通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通人社发〔2021〕278号)执行。下载地址:http://rsj.tongliao.gov.cn/rsj/gsgg/2022-01/04/content_e630b20b4a224234842413fa16bb2b8c.shtml

(十七)材料截止时间

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按规定减免考试成绩和免除继续教育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可延至到申报截止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三、评审有关要求

(一)申报渠道

按照自治区要求,职称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职称申报评审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1.旗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汇总后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直各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的各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仍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复核后移交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4.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3)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指定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核准。自治区暂未开展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如需由其他省(区、市)或国家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委会评审,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

(二)资格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2.主管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3.报送部门汇总公示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4.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渠道退回。各系列职称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申报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2.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纸一式2份)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A3纸高级一式15份、中初级一式5份),其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必须双面打印,胶粘成册,不得复印或用订书机简单装订,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

3.中、初级考核认定人员须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并完善信息上传照片后,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一式2份),完成填写申报工作。下载地址:https://www.nmgrck.cn/front/readnews?id=78844717

4.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须有附件材料佐证。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

5.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申报材料的审核指导、汇总整理工作。在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将本旗县(市区)、本部门职称申报工作报告、《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统计表(附件2)》《通辽市2022年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附件3)》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四)评审组织要求

1.评委会核准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我市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进行核准备案,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组建的评委会不得开展职称评审,所发职称信息和颁发证书一律无效。

2.完善专家评委库。要充实完善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报送评审实施方案。各评委会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详尽的评审实施方案(内容须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采取措施等情况;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在开评一周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自主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五)评审工作要求

1.严格评审范围。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

2.确保评审质量。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注重评审质量,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

3.掌握评审进度。各评委会按照总体工作进度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4.加强评审管理。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不得干涉专家评审,评审会要封闭式入围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自主评审单位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

5.做好核准备案。在评审结束一周内,各自评单位要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旗县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对于举报问题须于一个月内完成核实,无异议后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举报核实情况及正式核准备案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6.其他评审要求。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六)规范证书办理

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管理,在核准文件印发一个月后,高、中、初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

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

(八)材料报送时间要求

1.高级职称申报时间:市直单位截止到6月15日,各旗县(市、区)截止到6月20日。

2.中、初级职称和自治区下放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材料接收时间为7月10日--8月10日;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3.自评单位和旗县初级职称评审、备案时间:8月30日前完成材料接收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另行安排。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予补报。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单位和评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限期纠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严肃评审纪律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3.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旗县(市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职称政策相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职称申报相关工作要求,制印《职称申报评审一次性告知书》,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义务。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及时接收审核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提高职称信息化服务水平。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认定)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查询相应信息,年内全面实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区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地区间职称互认。

(五)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旗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旗县(市区)、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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