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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分类:高级经济师发表于:2022-08-19

由<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知,辽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充分释放和激发广大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员选拔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经济专业人员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人员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初、中级经济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章高级经济师

第十三条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职称考试,取得对应的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并取得较好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其中1-8条不少于1项,9-10条不少于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至少1年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单位)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单位)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单位)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小型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单位)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4.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6.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课题)或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深入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方案;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较大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或产生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济专业领域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经济专业人员在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较大影响。

10.围绕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资政建议、标准(规范)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第十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经两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且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要求、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才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级对待。

第二十六条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第二十七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作品(含计算机软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客体。

5.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 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 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简称CPCI)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6.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7.项目(课题)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8.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9.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1.全国性社会力量奖:是指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科学奖励目录的社会力量奖。

12.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3.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与经济系列相近系列职称的人才,在符合转评专业的用人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第三十一条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对服务我省全面振兴,围绕辽宁产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发展战略,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

1.在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其重大创新性成果(案例)获得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根据突出业绩和实际贡献,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3.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创新性成果(案例)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根据能力水平和突出业绩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三十二条绿色通道采取常年申报,不限额推荐,由相应评委会择期组织评审,不设置评审通过率。

第三十三条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5号)和《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经信人事〔201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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