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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2022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分类:高级经济师发表于:2022-09-09

东营2022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一)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发布。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四)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五)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重要参考。

(六)对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通道。

(七)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八)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九)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要求,在基层【乡镇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0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下放我市的高级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放宽在非公有制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的条件,对其是否具有下一层级职称可不作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的,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8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按本条规定申报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上条规定。

(十一)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过渡初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中级职称;非公职称过渡中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高级职称。

(十二)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十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职称时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材料,原则上申报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提供近5年、3年、1年的继续教育情况,省高评委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由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有关政策规定:

(一)搭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等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等公办学校应根据单位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求,确定高、中级职称推荐人数;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申报。推荐申报名额由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文化名家、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参加下放我市的副高级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县区(开发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由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三)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职称。

(四)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五)援藏援疆援青、扶贫协作重庆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七)简化省会经济圈职称证书审核。根据省会经济圈职称证书互认互通有关要求,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等六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我省职称标准条件评审通过,取得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的,现已调入我市工作,在我市申报职称时,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手续,与我市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享有同等效力。未达到我省职称标准条件,有使用范围限制的职称证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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