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高级经济师职称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知,湖北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论文要求如下:
业绩及科研成果
1.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1)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项目或课题 2 项以上;或参加 4 项以上国家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五),省(部)级项目、课题(排名前四),市(厅)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二);或主编 1 项或骨干参编 2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省(部)级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 1 项,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有 1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签批、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 2 篇以上;或开拓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创造性地解决知识产权方面重大的、关键性理论和学术问题,取得公认的重大贡献。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 2 篇),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 1 篇为评审论文,评审论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3)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主编作者的 10 万字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 1 部。
(4)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湖北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金奖、湖北省专利实务技能大赛金奖以上奖项,或代理的专利入选湖北省十大专利代理创新典型案例;或管理的品牌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或个人被评为湖北省十佳专利代理师。
(5)作为骨干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胜诉。
(6)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作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中心负责人,带领本单位在服务和促进我省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个人获评湖北省发明专利领军人才。
2.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1)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或者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 1 项以上;或参加 2 项以上国家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七)、省(部)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五),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三);或作为骨干参编 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级战略规划、省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 1 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被市(厅)级以上领导签批、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 1篇以上。
(2)参与撰写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手册并正式出版,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四万字。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4)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专利银奖、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银奖以上奖项;管理的品牌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银奖以上奖项;或个人获得湖北省专利实务技能大赛银奖以上奖项;或个人被评为湖北省十佳专利代理师。
(5)作为骨干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湖北省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胜诉。
(6)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骨干,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作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中心主要骨干,促进本单位在服务和促进我省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
第八条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的人员,5 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知识产权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二)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专业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国家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资格考试(不限于 5 年内)。
(五)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在各年度考核或聘任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两名以上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逐级破格申报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
(二)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湖北专利金奖等奖项。
(三)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包括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知识产权案件判定书等)、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相近专业:指学科专业目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经济系列职称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方向)、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相近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前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论文:本条件所述“论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书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来源期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 ISBN 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三)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四)课题: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或课题,“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或课题。
(五)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六)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任现职期间: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期间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期间内不得申报;
(四)被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代理人,3 年以内不得申报;
(五)申报人当年申报多个评委会或多个专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计算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