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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融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分类:高级经济师发表于:2022-10-26

根据<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可知,青海金融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编著、译著、教材等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兼并重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管理创新等项目,或县级以上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招商、金融市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金融扶贫、数字金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项目,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州)、厅(局)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附市州或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和方案)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制定完成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以上或金融业相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及规划文本)

4.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撰写金融相关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或采纳佐证材料)

5.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编著、译著、教材等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6.青海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其它相应的省(部)级以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7.获得1项以上与金融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金融经济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经济金融相关的市(州)、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成果证书或水平评价意见书)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金融经济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经业内3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附相关佐证材料)

10.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监督管理期间,所在机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出较大贡献,获得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AA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其它相关奖项、表彰;或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连续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或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担保代偿率等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优于省内同业平均水平;或有效化解本行业、本单位重大金融风险,规避重大经济损失。(附证书或报告、会计报表,以监管部门统计为准)

11.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者组织专题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制定1项县级以上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发布实施。(附发文文单、批准文件或实施文件、改革方案)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金融经济相关咨询、论证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或主持编写5项以上市(州)、厅(局)级以上单位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批复)

13.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本《评价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主持”是指项目(课题)的总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主要参与人是指项目(课题)的主要参与人员。

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等,按照颁发的相应证书确定。

第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省部级”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州)级”指市(州)党委、政府,“厅(局)级”指省直委办厅局、省分行(省分公司)、省属国有企业、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等。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内容须与经济、金融专业相同或相近。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

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按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国内期刊须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及期刊社查询系统》(http://www.nppa.gov.cn/nppa/publishing/magazine.shtml)上检索。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金融研究》、《经济研究》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同一著作、论文、项目等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一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项目、报告、课题、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内部培训教材、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通讯、报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的《青海省金融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人社厅发〔2013〕33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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