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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2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金融专业评审通知

分类:高级经济师发表于:2022-11-14

摘要:新疆2022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金融专业评审申报时间为11月14日至12月5日。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时间

(一)申报范围。

1.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和其他组织在岗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在岗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税收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在岗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2.对口支援新疆援派期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由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的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职称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登陆“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https://www.xjzcsq.com/xjzcsq/),按要求进行注册、登录,填写材料并提交。申报流程和具体要求,请在评审系统内查阅“操作指南”。遇到问题或困难可联系网站“服务中心”提供支持。

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至12月5日。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

二、申报条件及其他事项

申报2022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职称的人员,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2〕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2〕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2〕53号)的规定。其他事项如下:

(一)考试成绩。

1.申报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2022年度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成绩2022-2024年内有效;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5分,成绩2022年有效)。

2.申报2022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成绩有效期为5年;参加2022年度考试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当年有效)。

3.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会计中级资格证书人员,符合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高级会计师,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自治区有效”或“南疆四地州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范围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二)继续教育。

1.申报人员需提供2020至2022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2.申报人员可以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kjgl.xjcz.gov.cn/accNet)进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学习后下载电子版结业证,上传至“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

3.参加自治区“访惠聚”驻村(含抽调到各级“访惠聚”办公室)、驻村管寺、南疆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半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并填写《自治区“访惠聚”驻村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免除继续教育学习申请表》(https://www.xjzcsq.com/xjzcsq/contents/198/777.html)。

(三)年度考核。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且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表作为依据。

三、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陆“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申报内容并上传电子版佐证材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内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系统中“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本单位已对***同志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后,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各级人社(职称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上填写审核意见。

(四)财政(财务)部门评价。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治区、中央驻疆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对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在申报系统内填写评价意见。

(五)申报材料初审。

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中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初审通过(网上显示“已通过形式审核”)后,申报人员在网上缴费并按要求打印评审表一式2份(正反两面打印),加盖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工作专用公章,本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本单位已对***同志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意见及签字后,于2022年12月15日前送达或邮寄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建议使用邮政EMS速递)。

(六)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建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人员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自治区级单位的申报人员在取得现有职称后,连续三年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工作,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无需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单位连续三年考核表或“访惠聚”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的高一级职称。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及直接认定的会计系列、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职称,按相关程序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的评审结果按规定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并签发电子证书。

四、申报要求

(一)认真填写申报。

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符合要求。证件、论文、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全面反映申报人专业能力水平。

1.根据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规定,职称评审采取“盲评”方式,申报人须在申报系统内将所有附件材料中出现的本人姓名及工作单位进行遮盖处理,凡遮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人员附件材料上传完毕后需登录系统,在“我的主页—我的申请书—检查姓名掩盖”中再次检查上传所有附件材料中的本人姓名和工作单位的遮盖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因疫情防控等原因,申报职称评审无法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单位公示证明的,可在申报系统相应事项的“附件”中上传《个人诚信承诺书》(附件)。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及时补报佐证材料,未按时补报材料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审核把关。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确保材料内容真实。要突出申报人的政治品行审查,在申报人的政治表现方面,明确提出评价意见,确保推荐的申报人选政治过硬。

(三)强化社会监督。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申报中出现弄虚作假等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业务咨询联系人:段志强 阿娜尔·胡拜都拉

业务咨询邮箱:xjkjfw@qq.com

监督电话:15899212766

邮政编码:83001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请至政策原文官网查看:个人诚信承诺书

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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