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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2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通知

分类:高级经济师发表于:2022-12-01

广东省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现就做好2022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范围

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权限,受理广东省(除广州、深圳市以外)以及驻穗、深省直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广州市、深圳市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两地评委会负责,具体要求以两地的评审委员会发布的评审通知为准。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0号)中的《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二)高级知识产权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须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高级经济实务(知识产权)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并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报送申报材料时,请一并提交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成绩合格证明材料。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知识产权专业)。

2022年度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五)除法律规定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从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职称同层级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七)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

1.按照《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要与本人所申报专业相符或相关。

2.公开发表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宣读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中国期刊网、龙源期刊网等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的网址链接。与申报专业无关的论文不得提交。

(八)申报破格晋升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人员,须对照相应的破格申报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交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破格申报推荐函格式见附件6)。申报破格晋升高级知识产权师的人员还须提交有效期内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成绩合格证明材料(知识产权专业)。

(九)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的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时间取得业绩、学术成果等一律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不得申报。

(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原职称需重新评审确认,有关规定、程序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是指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军队转业、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于其在进入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以下简称“原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事项。申报高一层级的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确认申请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载,并提交原职称证书、评审表原件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除申报评审职称外,评委办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

(十一)申报职称时,一并提交与申报单位一致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十二)申报知识产权高级职称的人员,需按要求参加评审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不参加面试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申报人及单位请认真阅读《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填报须知》(附件4),按要求填报材料。

(一)系统申报:申报人须在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中将申报记录提交到省评委会。其中“申报专业系列”选择“经济专业人员”,“申报专业名称”根据自身申报专业方向选择“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评审委员会”选择“广东省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3月24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申报人应将评审材料递交本单位、各级人社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职称申报系统通过后,将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拷贝到U盘,并携带纸质版材料统一提交至广东省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统一使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的表格。

(四)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需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明证书材料的原件以供核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并标注“是否与原件一致”、核对人及核对日期等字样。无法提供原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将视为材料不齐,退回申报人继续补充。

(五)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凡未如实填报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途径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将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省直非公有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出具本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同意委托的函件后,方可申报。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员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上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

经过所在单位初审后申报人应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在申报评审表加具审核意见和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人。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广东省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请申报人携带纸质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及原件。

六、其他事项

(一)推行电子职称证书

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二)报送材料地点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67号中科院创新大楼A座801室。不接受邮寄,可由单位统一报送。为避免人员聚集,报送材料时请提前1天致电评委办预约。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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