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因为我国的硕士最低修业年限为3年,为了完善我国的海外学历评估体系,教育部将推出一个新规定。将规定国外学位修业年限不能少于2年(硕士)本科学士学位不能少于3年,博士3年;否则不予承认相应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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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过国内研究生的人应该都知道,国内硕士分学术型与专业型,其中专业型硕士一般是2年,但实际上上课时间也就1年,剩下的是实习。
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硕士最低修业年限为3年”这个说法本身就不准确,况且大陆与海外的国情和教学体系不同,在学制的规定上本身是没有可类比性的。
教育部能否单方面规定海外的学业修习年限暂且不论,单从国家之间在学位互认的程序上来看,是通过了繁琐的过程并签订了明确的协议,那么对于具体约定内容的更改自然也是要通过协商,而不是像所谓的“规定”透露的那样,一通过初议就能立刻予以施行。
学位的承认与否牵涉很广,不仅包括预备申留学生的切身利益,高等教育的合作也必然连带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教育外交,因此国家在这一方面肯定会顾虑很多,必然不会轻易做出大面积的决策。
总的来看,这个“规定”的传言显得很草率,源头和目的难以分析,但大的逻辑首先就已经说不通了。
我们应该界定清楚——
关于“一年制”留学硕士,教育部“不承认”和社会用人单位“低认可度”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涉及到留学生所修学位在国内的合法地位,而后者只是相关行业用人时的经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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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下一点更说不通,典型的偷换概念,利用社会对部分留学生水学历的坏印象,以及国内大众对英国高等教育体系,尤其是其中硕士学位修习方式的认知局限,恶意攻击英国的现代高等教育理念和效果,同时也绝对地抹除了另一部分企图通过留学而进一步深造的留学生的付出和努力。
我们应当了解到一点,英国作为现代大学、现代高等教育体制的核心发源地,即使在美国崛起之后,昔日现代高等教育绝对霸权的荣光已经不复,但并不意味着在与国内相较时也尽占下风。
盲目地以国内一部分糟糕的留学风气而否定英国的高等教育理念和体制,并且企图在教育制度方面强行对标出一套统一的评价办法,结果既不会使国内高等教育环境有所改善,反而削足适履,以“绝对公平”观念阻止了国内外高等教育体制因为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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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认为修业3年和1年的结果相差甚大,不应以相同级别的学位予以评估”的观点又在混淆概念,对高等教育体制的设置方向不加细分,就直接以修习年限的长短想当然地判定学习成果的优劣,从而再次笼统地否定国外的“一年制”硕士,肯定国内的“三年制”。
因此,笔者在这里想对学制或者修习年限的长短,是否能够直接或普遍说明学习效果的深浅,做一个简单的讨论,厘清其中的关系。
做个近似的类比:
如果我们认为修习时间长则意味着学习效果好,程度深,那在我们班级中一些因为各种原因而延迟毕业的同学,他们在本该用四年或者五年结束的课业上比我们多花了一两年,最后大学本科读了六七年,那就应该比四年结业的本科生更有学术水平,或者对学科的认识与领悟也会更高,而事实果真如此么?
并不见然。
据我自己的经验来看,那些不能及时毕业而多读了一两年的同学,除了客观原因所导致的暂时休学,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学科成绩挂科太多而屡屡重修的缘故,而他们所多出来的修习时间原本就是一个延长性耗费,对于学习本身来说实在不会有更多的效果,更谈不上在学历水平上会比同届们有更高之处。
可能我在这里的例子过于主观,但换个角度来看,我们对于国外“一年制”留学硕士的经验看法不正是如此?不明所以地评判断定,又不加思考地一棍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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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长久以来确实存在许多为了逃避国内升学激烈竞争,或者在这场竞争中失败的人转而走上出国留学的捷径。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留学的产业化也渐渐损害了它本身所被赋予的含金量,成为了资本市场中一个可以被买卖的明码标价的商品。
作为商业化的一种留学学位产品固然不值得“某些国内著名大学导师”的接纳,它本身存在的价值也不是在学术界得到验证,所谓的教育部收到这些“国内著名大学导师”的联名反映,细推起来自然也应当只是一件子虚乌有的事情。
总而言之,对于学历的认定不单单只是靠简单的学制就可以区分级别的,在这背后首先便有就业导向和研究导向的高等教育目标的区别,进而在培养体系和授课内容上也会有所侧重。
当前国内的大趋势都是在不断调整研究型硕士学位点和应用型硕士学位点的比例,提高“产、学、教、研”的匹配度与融合度,又怎么会拘泥在硕士学制上做出往后倒退的行为呢?
浅论及此,虽多有推断,但所批驳的“消息”看似有根有据、证据确凿,实则漏洞百出、何患无辞。
尽管我不能在教育部是否会对海外留学硕士的认证上有所调整而做出判断,但这样一条关于“教育部不承认‘一年制’硕士学位”的说法果断辟谣。
列位看官,吃瓜也好,自危也罢,完全没有影儿的事听听就好,该工作工作,该留学留学,不适当留学的就在国内深造,选好与自己匹配的学校才是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