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5)依法纳税原则。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如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等;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等。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自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