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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给母公司开票可以抵税吗
答:首先要弄明白,所谓母公司,是相对于子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说,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主体.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可以独立经营的实体.因此,母公司也可以叫做控股公司,在法律上,母公司享有股东权力。
所以,需要开发票。
再回到是否可以抵扣进项这一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子公司的,子公司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法要求实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2、如要由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货款,建议母公司、子公司和供货方签订三方协议,内容是子公司将债务转让母公司,且债权人同意(即供货方同意).如此供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子公司,子公司认证相符的方能抵扣。
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纳税关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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