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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问题
《职工薪酬》准则中: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虽然在《股份支付》准则中进行规范,但股份支付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属于职工薪酬的内容。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末明确规定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作为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
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及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24日下发《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股权激励费用能否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受《企业所得税法》约束。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列明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其中并无激励费用项目。由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股权激励费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我认为,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无论权益结算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都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公允价值计提了成本和费用,但这并未实际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而实际行权时,则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应据实扣除,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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