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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怎样领购发票
到本县(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发票的,属固定工商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1)凡属此类情况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经营担保作为保证人,并填写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书须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2)如果在领票地无法取保者,可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担保义务或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纳税人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应就具体情况而定。对在同一县市内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按规定不能作为单独的用票单位,其需要用的发票应向总机构限量申请,验旧换新,对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发票。
对于那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其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短暂行为,不具有固定经营地点和长期经营的条件,因此对其使用发票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作为固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直接供给发票,其需要用发票时应按次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税务机关一律不予领购发票:
(1)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条件的;
(2)不按规定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或者领购手续不齐全的;
(3)发生严重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纠正的;
(4)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原使用的发票正在清理之中的。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上述不予领购发票的情形之一的,需用发票时,应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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