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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捐赠行为相关税收政策(二)
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是在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是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六是企业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计算扣除基数的新变化。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且在成本费用项目核算中规定“其它扣除项目”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对比原规定,这一变化将更有利于受捐赠扣除限额所困的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捐赠行为的优惠方面,基本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只是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分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或全额扣除两种。另外,个人向部分基金会如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并未规定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不受捐赠比例限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只需遵循规定的程序,防止出现“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就可以*5限度地享受到公益、救济性的优惠。
(四)流转税
流转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境外捐赠人向全国性扶贫、慈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3.符合规定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适用此条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免。
5.对外国政府和38个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六)印花税
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不多,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总的看来,捐赠行为本身在各经济体间的广泛存在和捐赠动机判定上的多义性,决定了相关税收政策的复杂性。而在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多种优惠方式的存在以及优惠资格审批制的实行,在实践中也增加了麻烦。但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和税收征管能力的增强,随着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日渐规范,捐赠行为税收政策将会日趋成熟和完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所能惠及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广,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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