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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经典案例(一)
税务稽查经典案例系列一
某稽查局对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稽查人员采用详查法审查“库存商品”账户时,发现2008年3月“库存商品――xx机床”账户贷方除月末有发生额外,月份中期有发生额,而其他各个月份则只发生一次月末的结转数。经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得知该公司“库存商品”账户贷方一般只在月末结转一次业务成本。稽查人员为确定月份中期发生的贷方数是否属正常的业务成本结转,审查该笔业务相应的记账凭证,发现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物资 250000
贷:库存商品-抛光机 250000
记账凭证所附出库单一份和货物交换协议书一份。出库单反映3月8日发出xx机床一台,收货方是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协议书签订的内容是该公司以成本为250000元的xx机床一台交换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的作价351000元的铝合金门窗一批。再采用审阅法检查该公司的销售发票,获知当月xx机床的平均销售价格为300000元(不含税)。
分析:
该公司以xx机床交换铝合金门窗,为具备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应补增值税51000元(300000x17%);应补企业所得税12500元〔(300000-250000)x25%〕。
某稽查局对甲企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稽查人员采用询问、审核法发现甲企业于2008年2月以整体实物资产与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置换。经检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核实甲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为54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600万元;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为42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480万元,乙企业需要补给甲企业现金120万元。稽查人员经对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复核发现甲企业对此项整体资产置换业务未在2008年申报纳税。
分析:
甲企业以整体实物资产与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置换,甲企业收到补价的货币资金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20%(120÷480x100%),不高于25%,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甲企业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甲企业公允价值600万元与资产账面净值540万元之间的差额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由于甲企业收到了乙企业支付的120万元补价,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因此,要计算取得补价的甲企业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甲企业资产的账面净值54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增值60万元,补价相对应的所得为:60÷600x120=12(万元)。甲企业应将12万元作为当期资产置换所得申报纳税。
甲企业该项整体资产置换应补缴的所得税=12x25%=3(万元)
税务稽查经典案例系列二
某稽查局对甲企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稽查人员采用询问、审核法发现甲企业于2008年2月以整体实物资产与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置换。经检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核实甲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为54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600万元;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为42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480万元,乙企业需要补给甲企业现金120万元。稽查人员经对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复核发现甲企业对此项整体资产置换业务未在2008年申报纳税。
分析:
甲企业以整体实物资产与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置换,甲企业收到补价的货币资金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20%(120÷480x100%),不高于25%,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甲企业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甲企业公允价值600万元与资产账面净值540万元之间的差额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由于甲企业收到了乙企业支付的120万元补价,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因此,要计算取得补价的甲企业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甲企业资产的账面净值54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增值60万元,补价相对应的所得为:60÷600x120=12(万元)。甲企业应将12万元作为当期资产置换所得申报纳税。
甲企业该项整体资产置换应补缴的所得税=12x25%=3(万元)
税务稽查经典案例系列三
某稽查局对甲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时,稽查人员采用对比分析法发现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的年末数比年初数增加了215000元。审核该公司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账,发现资本公积的增加是由于一笔债务重组业务引起的。审核债务重组合同,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70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4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不含税)为50万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抽查法检查该债务重组的记账凭证如下: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5 000
经核对纳税申报表发现,上述业务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方面要确认实现了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10万元(50-40);另一方面按规定确认实现债务重组所得11.5万元〔70一(50+8.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75万元〔(10+11.5)x25%〕。
税务稽查经典案例系列四
某稽查局对A公司2008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账簿审查和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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