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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有关问题问答(二)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2、问: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3、问:虚开或非法^*发票应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4、问: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应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问: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6、问:税务机关何种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27、问: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8、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如何救济?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问:怎样识别厦门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答:新版普通发票肉眼识别方法四种:
(1)发票联采用复合防伪彩纤原纸,自然光下目视纸张正反面均可看到红色和蓝色彩色纤维,紫外光照射下目视可见清晰明亮的蓝色荧光纤维;
(2)发票联上的监制章使用防伪荧光油墨,在紫外光照射下呈桔黄色的荧光反应;
(3)发票联左上角用红色温变油墨印上税徽标志,该标志接触到50度以上的温度由红色变无色;
(4)发票联背面“厦门国税”4个字用柠檬绿温变油墨印刷,该字体接触到50度以上的温度由柠檬绿变黄色。
30、问:通过什么途径可以鉴别厦门国税监制的普通发票真伪?
答: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1)可以登陆厦门国税局网站,访问“纳税服务---发票真伪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开具单位名称以及购买日期。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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