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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二)
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在本次检查中不应该对这部分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但这样的操作似乎又与《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配比原则的规定相矛盾。因此,稽查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是否需要调减内部账中记载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成为焦点问题。
(2)如何确定股票投资的所得。该单位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的是股票投资业务,对于取得的股票投资所得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但是,如何计算股票投资所得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这是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面临的*5政策性难题。
2.如何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案组向相关的业务部门以及上级单位进行了多次业务问题的请示,并通过定案会的方式最终确定了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企业股票投资所得。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所谓移动加权平均法也就是企业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分别计算每只股票的所得。即每买一只股票,专案组就要计算一次该只股票的成本,每卖出一只股票,就要确定一次股票投资所得,同时计算剩余股票的成本。因此,专案组所面临的海量数据计算问题是可想而知的。
3.时间紧迫,工作压力大
由于该案件是中纪委交办的重大案件,按照最初的要求要在半个月的时间内给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在决定对该案正式实施立案检查后,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要求专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彻底清查、准确核实,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无论是办案税务机关领导还是具体的办案人员都切实感受到了身上的巨大压力。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主要是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隐匿内部账簿以及相对应的内部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不列营业收入、股票投资所得,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造成未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性质属于偷税。
1.该公司借给其关联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并分别于2005年8月、12月取得借款利息收入25万元和12.5万元。该公司将此款项存入某银行XX支行,借款利息收入记入“内部账簿--某银行XX支行”的“财务费用”科目,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2.该公司2006年取得股票交易所得49362068.51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6565.11元,将股票交易的资金情况以及存款利息收入记入“内部账簿--某银行XX支行”和“内部账簿--某银行XY支行”,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证据的认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专案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调查取证办法》的规定,做好完整、准确的证据取证工作,确保案件最终定性的客观、公正。
1.针对营业税问题,对该单位内部账簿中2005年的“银行存款”科目记载的内容进行了复印;针对所得税问题,稽查人员取得了涉及2004~2005年企业所得税调整的全部账页资料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以及涉及股票交易的,由证券公司提供的流水资金转账单复印件。
2.针对其偷税行为的定性,专案组取得了该单位2004~2006年向税务机关及审计部门申报的会计报表、内部账簿的全部会计资料复印件,以及在“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账户资料信息。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2005年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在账簿不列借款利息收入375000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0059.57元,造成少缴纳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教育费附加562.5元、企业所得税119520.57元。该公司2006年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在账簿不列股票交易所得49362068.5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6565.11元,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563723.39元。偷税额分别占同期应纳税额的90.04%和10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有关规定》*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9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追缴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教育费附加562.5元、企业所得税15683243.9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1103069.7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对少缴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企业所得税15683243.96元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47109919.38元。
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9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9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从2006年开始,中国股票市场开始异常火爆,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案”正是在这一时期发生的,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的纳税情况与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一些必然联系,为专案组今后确定税务征管、税务稽查的工作重点提供了指导方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案”是区地税局建局以来查办的*9例涉及证券投资的案件。总结案件的成功查处,有以下几点经验和体会:
1.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本案从最初制订计划、明确方向、周密部署,到实施检查时统一指挥、成功突破,都离不开各级领导的组织和正确指导。市局所得税处给予专案组政策支持,局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也多次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召集组织定案会,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把检查工作推向深入。
2.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税务局根据案件的检查情况和进展,不断调整人员。在案件的初始阶段由4名稽查人员负责审核不同年度、不同科目的会计资料,在明确分工的同时还要相互协调配合,在案件的后期收尾工作中,专案组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确保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税款计算等工作准确无误,这种工作方法避免检查结束后的反复修改,提高了工作效率。
3.注重部门协作
中纪委在向专案组转办案件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证据资料,为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线索。但由于税务人员的执法权力有限,公安机关的适时介入为税务检查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在调取该单位会计资料时,对于其隐匿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税务人员是无法行使搜查权的,而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专案组获取了该单位完整的财务资料。
(二)工作建议
针对本案在检查中的一些问题以及案件查处结束后的工作总结,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1.针对一些常年存在又连年亏损或小额盈利的企业,在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过程中要予以特别的注意。这些企业多为私营有限公司,特别是以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为名成立的公司,它们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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