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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对企业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二)
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1)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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