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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偷逃税收(二)
公司的子公司。其中, DL公司拥有DZ石化的25%股权,但该公司为获取固定的股权收益,不干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甚至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不行使; ZQ公司原本就由谢某承包经营,更无法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实质性的监控。这样,身兼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的谢某便失去了公司所有者的制约,可以完全操控DZ石化的经营,为所欲为。
DL公司为了获取固定的收益而放弃投票权,不干预DZ石化的经营活动。但相对于类似的无投票权的优先股股权,在DZ石化组建之初的协议中并没有同时赋予联营5年后DL公司持有部分股权对DZ石化的利润优先分配权和清算资产的优先追索权。DL公司投资作价735万元,按协议5年后只收回500万元。所以,一旦DZ石化的经营情况恶化,将会威胁DL公司剩余投资的安全。DL公司从事这样一种对自己没有多少好处的投资行为,同时根据其签定固定收益协议的做法和职工向上级部门提出的终止联营的要求,可以推知DL公司的投资行为是迫于外来压力而为的。因此, DL公司缺乏监督、干预DZ石化经营行为的动力也是不难理解的。
对于ZQ公司而言,被谢某承包,就意味着公司经营全部由谢某操纵。承包制应当在已经存在一套对公司和承包人规范和严格的监督机制的前提下实行,这样才能保证被承包公司资产的增值和经营活动合乎承包合同之规定。这是因为,承包人不但拥有经营权,而且拥有部分的资产处置权;承包人具有相当大的信息优势;同时,承包人的行为很难像一般公司的经理人那样受到股东的实时监督,承包人除了上缴一定数额的盈利,不需要向任何人负责。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里,承包制也仅仅在少数行业和企业中实行,因为它并不是一种可以真正有效实现权力制衡和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形式。
DL公司受制于外来压力, ZQ公司被个人承包,DZ石化股东缺位,三者都不具有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教训与启示】
一、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制度。这种委托代理制度在促进公司有效运作的同时也会带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代理人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以及给予部分委托人歧视性待遇等问题。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要将这些问题产生的成本降到最小,为股东谋取*5化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关键条件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一整套制度支持系统,其核心是让所有者的约束力量可以到达公司管理层,从而尽可能使得管理层的目标和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藉此解决代理人激励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这里所谓的关键条件是:*9,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形成的。如果政府不断地从各方面“治理”公司,到处充满行政干预,不可能形成好的公司治理环境;第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公司所有者多元化基础之上形成的,在国有独资或“准国有独资”、银行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公司的所有者是“虚幻”的,遥不可及,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也不可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益,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也就谈不上真正的公司治理。可以想象,没有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经营者就可能发生“道德风险”,甚至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牟取个人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首要的是促成上述2项关键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类似DZ石化谢某等人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DZ石化从成立之初就开始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偷税,而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偷逃如此巨额的税收而未被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方面由于犯罪分子很狡猾,手段隐蔽;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执法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当前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依然严重,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偷逃税收、粉饰业绩等已成为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监督检查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把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始终。同时,还要调整监督内容与监督方式,把事后与事前、事中监督结合起来,实现监督管理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另外,要将处理人与处理事、行政处罚与法律处罚、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同时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等执法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互相支持,落实移交制度,建立完善的执法和监督机制,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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