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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折扣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当今大多数商品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销售活动中,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针对各种不同的促销方式,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以控制涉税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关注的问题。
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对于季节性的
商品,在销售的淡季,为了扩大销售,企业通常采用商业折扣的方式。有时企业也利用人们的消费心理,即使在销售的旺季也把商业折扭作为一种常用的促销竞争手段。
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
在税收法规方面,主要的规定有:
国税发[1 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发[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上两份文件分别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做出了规定,要点是对发票开具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来说,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是随着企业促销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之外,又衍生出多种其他形式,如返利、搭赠(包括搭赠同种产品、搭赠不同产品、搭赠外购的促销品)、优惠积分卡、折扣券(代金券)等。在奥奇丽集团,就存在返利和搭赠的促销政策。这些促销形式虽然从外表看各不相同,从宣传用语上看更是五花八门,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其伴随着销售行为而产生,并且与销售行为不可分割。因此,从本质上看仍属于商业折扣,通过预先筹划,是可以按商业折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的。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制定一定的评判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经销商进行额外的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比如奥奇丽集团的销售政策规定,根据经销商完成的任务量,分别有月返和年返的奖励。
按返利的支付方式,对返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返还货款,一种是冲抵后期的货款。
直接返还货款
要做到直接返还货款并符合税法关于折扣的规定,可采取两种方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最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在销售行为发生后只有退货或因质量问题发生折让两种情况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行为发生后的才确认的折扣是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2006年1 2月29日国税函『2006]1 279号文件做出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 56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此规走,返利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直接返还给经销商。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经批准,也就是说支付返利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
对返利先提取、待考核后再支付 (或不支付)。采取这种方法,要在每次销售时就将返利作为商业折扣体现在发票上,但仍折扣前的金额向经销商收款,多收款项视为经营保证金,以后若达到返利条件,可以直接返还,若未达到返利条件,多收款项转为收入,并按价外费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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