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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偷逃税收(一)
【背景材料】
DZ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DZ石化)是1998年1月由云南DL公司(下称DL公司)与青海ZQ公司(下称ZQ公司)合资组建的石油经营公司。ZQ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51%的股份;DL公司以下属一油库的土地、设备等资产作价1400万元入股,占49%的股份。DZ石化同时接收该油库职工90人。1998年2月,DL公司又将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ZQ公司,形成ZQ公司占75%的股份,DL公司占25%的股份。
组建后的DZ石化占地面积260多亩,拥有一条728米长的铁路专用线,23000立方米的储油库,下设5个分公司,15个投资联营单位,300多名员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ZQ公司经理谢某担任。双方商定在联营前5年,无论DZ石化经营效益如何,每年均支付给DL公司100万元作为联营收益,此外DL公司不再分利或承担亏损。DZ石化的经营管理活动实际上由谢某一人操纵,DL公司虽作为联营一方,但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甚至连公司会计报表都看不到。这种情况曾引起原DL公司职工的强烈不满,并向上级部门作了反映,要求终止联营,但没有得到采纳。DZ石化自 成立以来未接受过财税部门的检查。
2002年2-5月,根据群众举报,财政部门先后2次派出核查组,在公安、税务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查出该公司账外设账,隐匿销售收入24000万元,偷逃国家税收3231万元的违纪事实。4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这一曾被公安部和YN省委列为重点督办的偷税大案顺利告破。
【违纪事实】
一、违纪事实
1999年5月至2001年11月,DZ石化在其总经理谢某等人的谋划和操作下,通过账外设账,转移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4000万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3521万元;通过伪造和重复使用银行付款单据,虚列支付货款4100万元,骗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03万元。扣除已取得的购货进项税额1021万元和运费扣除税额11万元,该公司偷逃增值税2993万元,城建税149万元,教育费附加89万元,合计3231万元。
二、违纪手段
1、私设账外账,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收。对销售的油品实行开发票和不开发票2个价,将不开发票的现金收入累计19500万元存入XY县农行“秘密”帐户,隐匿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839万元。
2、坐支销货现金,偷逃税收。谢某等人从公司销售油品的现金收入中累计坐支现金674万元,用于请客送礼、个人消费等挥霍活动,少计销售收入674万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98万元。
3、伪造付款凭证,偷逃税收。为达到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目的,在谢某的指使下,公司会计伪造和重复使用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6份,虚列支付货款4100万元,骗取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503万元。
4、转移销售收入,偷逃税收。在既没有发生代销售费用,也没有发生代销售手续费收入,更没有代销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编造“代销售油品”业务,将公司自购自销油品的部分收入4018万元以“代销售收入”的名义转移到下属实业开发公司的账上,下属公司把该项收入放在“其他应付款-代中转户”科目,没有申报纳税,形成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584万元。
三、违纪特点
1、账外设账,具有隐蔽性。该公司设置了A类、B类、C类3套账,A类账对外公开,核算已纳税部分;B类和C类账不对外公开,只有总经理谢某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核算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收的部分。为避免3套账之间互串,谢某甚至将购进油品的金额达6898万元(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隐藏在家中不交会计记账。
2、编造虚假业务和凭证,具有欺骗性。为达到偷税的目的,编造“代销售油品”业务和“代中转油品”业务,掩盖公司自购自销业务,其伪造付款凭证骗取进项抵扣等手段具有较大欺骗性。
【检查思路与方法】
一、暗中核查
由于是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问题的真实性尚不能确定,同时该公司人员情况复杂,经营的又是易燃易爆品,过早暴露意图,可能会发生意外变故。所以以财务检查的名义进驻企业,暗中核查举报问题,使核查能在对方的“配合”下顺利实施。
二、查访结合
对DZ石化提供的A类账销售收入、采购成本、应交税金和银行存款等的核查,均未发现问题。转查“油料管理部”和“计划采购部”的《入库计量单》和《货物运单》,发现油品的购、销、存与A类账的数字明显不符,再查“油料销售部”的《销售日报表》,发现销售收入与A类账也存在巨额差异。多购的油品和少计的收入到哪里去了?带着这些疑问,核查组不动声色,边查账,边找职工谈话,得到“知情人”的帮助,获取了账外账的银行存款账号和销售部现金收入台账,查实了DZ石化在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巨额税收的问题。
三、多方合作
由于核查发现的问题已涉嫌犯罪,同时进一步核查可能打草惊蛇。为稳住对方,检查组以“有其他工作任务”为由,暂时撤离DZ石化。同时迅速向省政府作了汇报,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介入了此案,并于2002年5月26日在KM机场截获并留置了身带护照的总经理谢某。5月27日,由公安和消防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检查组”进驻DZ石化,暗中对油库采取了保护性措施;半小时后,财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第二次进驻DZ石化继续进行财务检查。由于已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核查人员解除了顾虑,放开手脚,连夜核查,终于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时间内取得了足以立案的证据。公安机关立即采取行动,拘留了其他3名涉案人员,并搜查出了大量犯罪证据。
【处理结果】
DZ石化在总经理谢某的谋划和操作下,采取账外设账,转移、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收3231万元,占当期应纳税收的78.7%,严重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旧)、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新)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发出了处理决定,由税务部门补征偷逃的所得税等,并处一倍的罚款。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收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将此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谢某等人执行逮捕,并查封、扣押了谢某等犯罪嫌疑人价值400余万元的涉案钱款和物品。不久,该案涉嫌偷税问题已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违纪动机与原因】
一、牟取私利是主要违纪动机
分析DZ石化偷逃国家巨额税收的动机,与公司总经理谢某密切相关。谢某原是QH石油公司的一名职工,后承包经营ZQ公司并担任公司经理,期间公司曾因偷漏税被税务部门查处过,同时还被某单位以诈骗货款为由起诉。由于谢某经营不善, ZQ公司负债累累,公司的一加油站也被QH石油公司收回,实际上已丧失了经营获利的能力和条件,于是谢某变更了公司注册地,以ZQ公司的名义到云南DL参与联营。谢某操控ZQ公司和DZ石化的经营活动,撇开联营方,未经公司集体研究,采取账外设账、隐匿收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主要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犯罪动机。
二、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违纪的主要原因
对于资产优良、业务稳定的公司而言,偷逃国家税收是不符合其长期利益的。在本案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DZ石化的违法行为只是由于谢某个人的道德问题,还应该通过考察DZ石化的股权结构去发现更深层次的原因。
DZ石化的2个母公司--DL公司与ZQ公司都是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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