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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会计培训哪里好

分类:会计实操培训
发表于: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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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反避税防范措施与技巧(一)

由于所得税税负无法转嫁,纳税人避税的动机就更为强烈。另外,征收所得税要进行各种扣除,这就为企业避税行为提供了可能性,所以,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就比较艰巨和复杂。

我国为搞活经济,吸引外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其名义税负,而且外资企业的税负也低于内资企业税负。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很多外资企业还存在着种种逃避税收的行为。

从各地每年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统计数字来看,三资企业普遍存在着亏损现象,企业亏损面大都在40%~55%之间。目前,亏损的三资企业中,许多都属于“常亏不停产”,即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近几年,许多亏损企业的投资增长率平均每年都达到30%~40%。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常规,究其原因,除经营性亏损外,最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偷税和避税行为。这些企业通过使企业出现间隔亏损,甚至连续多年亏损或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以达到推迟获利年度和少缴和不缴所得税的目的,这不仅破坏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秩序,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而且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对此,我们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点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防止与检查外商利用免税年度避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税或税收减免,都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算起。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第11条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许多外商企业便钻这条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或推迟纳税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查,检查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存在着逃避税收的情形。

二、防止与检查外商利用新办企业避税

外商企业在开办初期有种种优惠,如工业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对此,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更换厂名、搬迁厂址、更换外商老板、设立分厂或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了解每一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各地区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开展反避税工作。

三、防止与检查外商利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严重失调避税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等构成。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人的款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如果不维持正确比例,借款额过大的话,过大的贷款要承担巨额利润,利息列入当期费用,企业利润必然下降,这样就会侵蚀税基,造成税款流失,而外商却达到避税目的。因此,在1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税务局应注意检查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是否协调,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该类企业利用这种不协调来逃避税收。

四、防止与检查外方股本来源不合法而逃避税收

目前,这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外方以现金出资时,不按照规定以外汇缴付出资,而是先将外汇汇到我国银行,然后调剂成人民币投资,利用我国外汇双轨制虚增数额,提高了投资比例,以多分利润;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缴足资本,资本迟迟不到位,而合资企业照样享受税收优惠。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资投资企业股本金到位率只有67%,约有1/3的股本金不能到位。对此,我们要做到如下两点:

(1)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监督外商以外汇投入,人民币投资额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企业所获人民币利润,且出具了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

(2)税务部门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调一致,严把验资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不予验证,外方不得分配利润,企业不得享受有关涉外税收优惠。

五、防止与检查外商抽回股本后的避税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生产性合作经营企业。这种企业采取的形式是定期偿付外方本息,定期向外方支付利润。利用减免税条款转移税负进行避税。如某中美合作企业,合作期为17年。按合同规定,美方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合作企业刚开始的6年内要归还美方本息270万美元,后面11年每年向美方支付22万美元。但在该企业中,外商在6年内就将投入的股本、本息全部收回,合作企业实际上已不存在了,但作为该企业的双方,名义上仍然是合作者,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收入,而且企业成功地逃避了税收。对此,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事前管理,对可行性报告及合同要严格审批,不能随意放行,或轻易审批;

(2)对外商收回股本后,合作企业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停止对其进行税收优惠,对不符合条件已享受优惠的税款要依法追回;

(3)对外方抽回股本之后分得的利润,应视其为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利润、利息、股息,征收所得税。

六、防止与检查把中方老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当前,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嫁接型合资企业中。如某合资企业,是原中方老厂拿出一部分车间、设备、工人举办的合资企业。合同规定,外方前5年不分利润。于是中方故意将内资部分生产的产品转移到合资企业销售,利润也随之转移,以享受税收优惠,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资企业和原中方老厂是两个法人实体,必须建立各自严格的财务制度,分别核算,不允许混合财务核算,严格划清界限。划不清界限的,要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

(2)国内外征收机关要加强使命,互通信息,交流情况,认真维护国家税收的整体效益。

七、防止与检查外商利用转让价格逃避预提所得税

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予免税,而作为转让专有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对建筑安装中的材料费可以扣除,劳务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对此,不少外商以提高进口设备价格,将技术转让费并入设备款中,或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提高材料费、降低劳务费的办法,来逃避预提所得税。

八、反避税过程中的税收检查事项

在具体的所得税反避税过程中,有很多检查环节,有很多检查要点。但所得税税额的大小,主要与企业的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金额有关,所以对收入总额及有关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检查,成为反避税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对收入总额的检查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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