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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大(二)
00=19792(万元)。
2.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税法规定,偷漏土地增值税(24000-9600)x30%=4320万元。
按递延收益方式处理结论为:2006-2011年累计交纳所得 税19792万元,偷漏土地增值税4320万元。
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的处理
由于在销售期内冲减土地成本,则2007年及其以后各年度利润增加。如表3。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2000
贷:开发成本-- -土地成本 12000
税务处理如下:1.所得税2006-2011年累计应交所得税=10000x33%+12400x33%+4x12400x25%=3300+4092+12400=19792(万元)。
2.土地增值税应交纳土地增值税(20000-12000)x(1+20%)x30%=2880万元。
处理结果对比发现:如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一次性计入 2006年当年营业外收入,不扣减土地出让成本,则2006年-2011年共计交纳企业所得税20560万元,偷漏土地增值税4320万元。
如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则2006年-2011年累计交纳企业所得税19792万元,偷漏土地增值税4320万元。
如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扣减土地出让成本,则2006-2011年累计交纳企业所得税也是19792万元,土地增值税负担2880万元。
因此,如果不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扣减土地成本,则企业承担着偷漏土地增值税的风险,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也因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级次而无法退还(土地增值税属地方税种、企业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一损失和法律风险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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