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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稽查中常见的偷税手段
一、人为少计销售税金
1、在销售价款上作弊。在实际帐务处理中,一些纳税人常常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收入价款不入帐或少入帐,漏记销售价款,减少销项税金。例如:将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不记收入帐,而是冲减“原材料”、“产成品”等帐,从而不作销项税额的处理;对税法明确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只冲减“产成品”等帐,而不做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对购货人尚未提付货款,但已实现的销售不做销售处理;有意挂帐一部分销售收入,待到销售淡季再转作收入;利用同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缴定额税,而由这些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对不需要发票的购买者不开具发票,从而漏记销售收入等。
2、在价外费用上作弊。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价外费用而言,由于会计制度规定,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因此,一些纳税人只对价外费用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处理,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更有甚者,对价外费用既不按会计核算,也不按规定计算其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以上对价外费用的处理方法无疑会导致销售额的减少,从而销项税额也相应减少。
3、在特殊销售行为上作弊。这些特殊销售行为通常包括: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以还本方式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等。税法对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业务中纳税人往往背其道而行之。例如,对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只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分别注明的,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而许多纳税人将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也从销售额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税销售额。
二、多计或多列进项抵扣税额
增值税的实际操作是采取间接的“抵扣法”,其核心是按销项税额扣除其支付的进项税额的余额征税。税法明确规定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只限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一些特殊规定。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进项税额,才能允许抵扣。而一部分纳税人无视纳税条例规定,常常多扣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1、兼营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将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对不能直接划分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或少转出。
2、一些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发生进货退回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3、一些纳税人把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也充当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4、一些纳税人违反税法关于允许抵扣时间的规定,在既没有付款,也没有开具商业票据的情况下申报抵扣。
三、利用发票作假
1、开具假发票。一些纳税人常利用自己伪造或从犯罪分子手中买到的假发票,进行各种偷逃税行为。
2、虚开发票。一些纳税人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存在的前提下,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金,造成应纳税额的减少。
3、不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一些纳税人违反税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严格规定,来减少其应纳税额。例如,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为发票开具时间。如果纳税人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则会导致纳税人有时不能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有时却虚抵了非当期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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