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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或少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企业未缴或少缴增值税,但未影响损益的情况,主要是指企业的资产发生转移,但所有权属未发生变化的情况,如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规定,资产转移但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情形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转账,没有产生所得,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增值税,如果转移的是存货,则涉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以上移送资产未发生所有权属改变的情况,相关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不确认收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对税法掌握不准确,以为不确认收入就不应该有销项税额。这就造成了企业未缴或少缴增值税,但未影响损益的情况。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增值税及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企业对查补的增值税应通过“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对会计核算进行更正。由于查补的增值税不影响损益,则不需要进行会计利润的调整。
【例】某企业自建工程领用产品一批,成本100000元,市场售价200000元。该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笔业务核算错误,未缴增值税340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征收滞纳金和进行罚款。为突出重点,本例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和罚款。
该企业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更正会计核算错误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对查补的增值税通过“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可以准确反映税款查补情况。另外,与销项税额对冲,不允许企业抵顶进项税额,也是对偷漏税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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