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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在企业运营各阶段的税收筹划
成本费用在企业运营各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初创阶段
(1)分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原来将内资企业是否独立核算作为是否作为独立纳税人的规定,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在各地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使得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均衡各分公司税负。这样的调节可以加大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尤其是设立初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
(2)开办费的摊销。开办费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确定摊销比例,*5化开办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尽管税法规定了摊销期限,但并未限定摊销方法是否必须为平均摊销法。因此,企业应在前期提高开办费的摊销比例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或是在企业可以预期盈利年度时,在利润较多的年份多摊销一些,弹性的利用摊销比例,合理避税。
二、生产经营阶段
(1)存货的计量。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在目前物价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稳健原则,可以增加本期销货成本,降低期末存货价值,减轻税负。尤其是在资金流动性较差时,延缓纳税就等于是从国家获取到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保障企业财务安全。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量。折旧的核算过程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由不同折旧方法计算所得的年折旧额不同程度地冲减着累进税制下的纳税额,导致了应纳税额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发又有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等。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延缓了当期所得税税款的缴纳。在企业亏损时,考虑到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的规定,如果某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其后的纳税年度中得以弥补,那么加速折旧费用的抵税作用就不能发挥,此时需要合理延长折旧年限,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类似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应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从而充分利用折旧的节税效用,合理避税。
(3)利息支出。税法对企业筹资过程发生的利息支出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分为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但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并非可全部用于抵税。当企业处于减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时,为*5化以后年度费用化利息支出,应尽早将利息支出资本化;而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应尽量费用化利息支出,以充分列支可税前抵减的费用。
(4)人工成本的计量。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调节发放年终奖的时间来筹划税负。新税法实施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应将年终奖延期发放,加大企业在高税率年度的税前可抵扣金额,即减少税基以节税;相反的,税率降低的企业则可以提前发放。通过这样的筹划,不仅节约了人工成本的所得税,还有以这部分人工成本为基础计收的限额列支的费用,如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所得税。另外,新税法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企业可以通过聘用特殊就业人员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5)非经常性费用。大型机器的修理费用、厂房修缮费用等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也可以通过像调节人工成本的支付时间那样,来筹划企业税负。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将修理、修缮推迟发生;反之可提前。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新税法保留了企业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的选择权,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中。企业初创阶段并享有减免税收的政策优惠时,可以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延长,将资产的摊销额递延到税收优惠期满后的成本费用,从而充分利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可在税前抵减的摊销额。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没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则应缩减摊销期限,以加速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成本回收,前移后期成本、费用获得延期纳税的资金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成本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税前扣除项,对企业所需承担的税收负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直接联系着企业的利益。但无论是从数量、还是时点上对成本费用的调节,都要综合考量企业的战略目标、财务目标,恪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为实现企业利益的*5化而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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