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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楼外卖食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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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简称“第62号公告”)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不同
第62号公告称,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3%,并且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如果饮食业纳税人发生外卖盒饭的收入,应当属于公告中所说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按本公告申报缴纳增值税。假如,外卖盒饭收入50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5000÷(1+3%)]x3%=145.63(元),如果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额为5000x5%=250(元),相差104.37元。理论上缴纳增值税会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配餐公司税负将减轻
比如,餐饮企业的各类配餐公司给航空公司、学校、机关、单位、企业等提供盒饭,这项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从税负上看确实减轻了。即使有少量现场消费,也可分别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申报增值税和营业税,还可以分别申请增值税发票和餐饮发票,向消费者提供。作为航空公司、各类学校、机关、单位、企业等对提供盒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合理的、正当的,不属于招待费范畴。
第62号公告进一步划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纳税人而言可以得到公平税负。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管理,避免部分企业有意扩大增值税收入,减少营业税收入,对应开具餐饮业发票的行为有意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偷逃税款的行为。
操作规定有待细化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收入是不是真实可信,税务机关很难判定。如果酒店发生少量的(如饮食业外卖,旅店业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小卖店)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如果需要,纳税人要分别到国、地税两个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消费者来说,如果将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报销,能否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具体操作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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