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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中几种常见的会计问题处理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不但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条例实施后又陆续出台了与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企业财务人员除需要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外,还需明确与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否则会带来审计风险。笔者对几种常见的会计处理进行梳理。
五种常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税款,如蔬菜流通环节 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主要是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税收返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 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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