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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的转账结算方式有哪些?
国内转账结算方式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是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给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人以银行汇票向收款人给清应付款项的方式称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采用记名方式,允许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的汇票,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收款小企业收到付款单位的银行汇票并经审查无误后,应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汇票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9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小企业应该在收到银行签发的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小企业如果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项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的票据。以商业汇票向收款人进行结算款项的方式称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按其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和向银行贴现。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持票人应该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商业承兑汇票方式。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律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2)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律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有关票据贴现的计算方法详见第三章),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以银行本票支付应付款项的结算方式,称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不定额本票起点为100元,要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 000元、5 000元、l0 000元和50 000元。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为两个月(按次月对日计算,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银行不予兑付。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结算的,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小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4.支票结算方式。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以支票向收款人付清款项的结算方式称支票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可以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一律记名,起点为l00元,有效期限为10天。在指定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期限从次日算起,到期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采用支票方式结算的,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交开户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的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按凭证传送的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采用汇兑方式结算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6.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收取款项,同城或异地的均可采用。委托收款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适用范围较宽。
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的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证明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7.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指定的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根据经济合同核对托收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和垫付费用等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的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可降到1 000元。
使用甄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明确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销货小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承付手续。
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该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证明、拒付商品清单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销货小企业。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的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果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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