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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操-发票丢失被盗报告办税流程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七、办事程序:
1、受理环节
(一)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二)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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