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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
⑴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企业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本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⑵本科目应当分别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⑶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②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③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④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⑤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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