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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
1、加热修井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1993]139号)
2、灾害事故减免。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1993]139号)
3、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4、青藏铁路建设自用砂石免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二、减税
1、北方海盐减税。从1994年1月1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5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25元,减按每吨20元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94]财税字第96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2、江苏海盐减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3、铁矿石和有色矿减税。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4、四川天然气减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的资源税,其适用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3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24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5、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6、石油税额调整。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税额减按每吨8元;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14元;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24元;西北石油管理局和吉林油田管理局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12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1]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1]181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7、天然气税额调整。重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税额每千立方米10元;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税额调整为每千立方米8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财税[2001]29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8、煤炭税额调整。大同矿务局煤炭每吨1.6元;淄博矿务局所属许厂煤矿、贷庄煤矿、葛亭煤矿每吨1.2元;内蒙古全区非统配煤矿和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矿每吨1.5元;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的煤矿每吨1.5元;黄陵市非统配煤矿每吨1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国税函[1999]189号)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规定已经宣布失效或废止。
9、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
10、铁矿石资源税减征。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11、塘沽盐场暂减征资源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溏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
12、盐资源税减征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三、税额抵扣
液体盐税额扣除。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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