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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费用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1.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的税法规定
实务处理中,对不同经济事项所引发的涉税结果是不同的,如果是行贿所发生的支出,在税法上是不能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如果是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见,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是可以列支的,但是有限额的限制。
3.业务宣传费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这对原先较少通过专业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企业是较大的利好,因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的列支的比重可高达营业收入的15%,这一比例很多企业在一年内是无法充分利用的,即使超标,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4.捐赠支出的税法规定
企业的捐赠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有严格的界定,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以“公益性捐赠”是间接捐赠。除特别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强调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但对于非公益性捐赠,即所谓的直接捐赠,税法是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
5.销售回扣的税法规定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法规定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9款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是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是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第0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7.会议费的税前列支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因此,会议费支出如能提供真实的合法凭证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是不一样的。但在实务处理时,由于税法对其中很多概念未定义,造成了实际执行中的偏差。因此,要切实利用好税收政策,就必须辨析这些费用支出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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