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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问题
1、邮电费、凭证费未按规定作为计税值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在收取业户邮电费、凭证费时,往往将其作为有关费用科目的抵减项目处理,有的在费用科目借方用红字登记,也有的在费用科目贷方用蓝字体现,两种方法均属冲减费用。企业应将这两种收费取得的收入,并入计税值缴纳营业税。
2、手续费收入未按规定作为计税值缴纳税款,有些金融企业将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单独在企业收入科目反映,而是直接冲减了管理费用等科目,同邮电费、凭证费处理方式基本相同,未计算缴纳营业税。
3、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合同期内及逾期180天以内的利息收入虽正常计提,但不在表内收入科目反映,如农行在“两呆(呆滞、呆账)贷款利息”科目反映,建行在“催收贷款利息”科目反映,造成应税利息收入减少,造成少计算缴纳营业税。
4、金融企业将收取的“利息收入”或“手续费收入”记入“金融企业往来”科目,“金融企业往来”科目按现行税法规定不缴纳营业税,这样减少了计税值,少缴纳营业税。
5、企业收取的加息、罚息、结算罚款等收入,应并入当期计税值缴纳营业税。
6、金融企业对收回贷款本金及收取利息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收取抵债资产办法来减少损失,这种现象存在很普遍。正常处理是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或偿债物)科目,同时冲减等额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表内、表外)在冲减表内应收利息时,不涉及缴纳营业税;在冲减表外应收利息时应缴纳营业税,有的企业未将冲减表外应收利息收入部分作为计税值,造成少缴纳营业税。
7、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期限的逾期贷款,可在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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