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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处理中应通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一、 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反映,然后依据国税发(2007)9号文件的通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财产损失鉴证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例如: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15日中心仓库发生火灾,原材料损失的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在产品损失的价值为10,000元,产成品损失的价值为25,000元,它们所耗用的原材料价值共为20,000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 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50,000-4,650+20,000)x17%=11,10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生产成本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运费发票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4,650÷(1-7%)x7%=3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 企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 用于在建工程
仍以东方公司为例,本月将购进的用于生产产品的材料10,000元转用建造办公楼,其进项税额为1,700元。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用于集体福利
仍以东方公司为例,本月福利部门领用生产材料5,000元,其进项税额为850元,用于职工生活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用于免税项目
例如: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三、 企业购进货物退出
例如:2007年10月河北某胶带有限公司,从上海某丙烯酸有限公司购进丙烯酸丁酯20吨,单价为13,300元,价款为266,000元,税额为45,220元,已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已通过,帐务已处理。2007年11月生产领用材料时,发现有质量问题,河北某胶带有限公司要求退货,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了“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上海某丙烯酸有限公司根据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开具了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妥了退货手续。胶带公司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其他不符合进项条件的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货物已做帐务处理但认证超期或认证未通过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6年3月20日购进一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76,800元,进项税额为13,056元,货款已支付,货物已验收入库。2006年6月28日到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发票未通过。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从购买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
例如: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11,700÷(1+17%)x17%=1,700(元)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削价销售货物
例如:某企业购进钢材10吨,每吨单价6,000元,增值税进项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0元,税额为10,200元,货款已支付,帐务已处理。该企业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销售,每吨削价1,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1,000x10x17%=1,700(元)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退税中不予退税(剔)部分
例如:某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剔)、抵、退。假如不予退税(剔)额为1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很多,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然。进项税额转出只是把不得抵扣的,但购进时己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企业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购进货物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将购入的货物转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将购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将生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转用非应税项目、将购入的货物转用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退出或索取折让等都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依法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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