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税函[2006]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税函[2006]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函[2006]8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