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