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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建发〔2007〕53号 关于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意见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7-31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意见

  商建发〔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各部门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地有关部门也陆续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规范促销。但是随着春节临近,一些地区不规范促销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消费者反应强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

  规范促销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促进市场繁荣与规范促销并举,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买得明白、买得放心、买得实惠。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为保障促销活动的规范、有序,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以报刊、电视、网络为介质,多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大力宣传《办法》,既要向零售企业宣传也要向消费者宣传,倡导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增强零售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对认真执行《办法》,促销规范的零售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对不执行《办法》进行虚假促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贯彻实施《办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建立规范促销的长效机制,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掌握了解促销现状,分析解决存在问题;要对本地区零售企业贯彻执行《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敦请企业自查自纠、听取有关企业、协会、消费者意见以及部门联合抽查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反应强烈的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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