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产品名称38051000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38059090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28332920铬的硫酸盐28413000重铬酸纳28415000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