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