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