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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4-16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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