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