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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071号 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8-1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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