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