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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71号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8-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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