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