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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8〕12号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8-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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