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财税〔2008〕72号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8-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财税〔2008〕65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函〔2008〕576号 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