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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91号 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8-26
  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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