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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19号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8-2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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