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