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