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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007号 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8-2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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