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