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税函[2009]177号 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9-0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税函[2009]158号 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税[2009]57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